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878399号“醉醉桃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08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8399号“醉醉桃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醉醉桃桃”是申请人“喜茶”品牌下的一款产品,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23602244号“醉桃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受保护记录;维权情况;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