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32480号“有空吗Are you fr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20号
申请人:武汉人人有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480号“有空吗Are you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82351号图形商标、第30875337号图形商标、第14986582号“浚浦及图”商标、第19517326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有空吗”及其对应英文“Are you free”为常用口语,缺乏商标的显著识别性,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