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今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682971号“今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6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人形町今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2971号“今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9008736号“今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请求核实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