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732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53号
申请人: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3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210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2019)撤第057437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