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生活好搭档shenghuohaodad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33412号“生活好搭档shenghuohaodadan

    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68号

       

      申请人:银川皓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3412号“生活好搭档shenghuohaoda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21547575号“生活搭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70708号“世界之酒THE WORLD OF 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