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634044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84号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4044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2829号“绝地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62017号“绝地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65318号“绝地求生JUEDIQIU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98967号“PLAYERUNKNOW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商标局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准予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四于2020年1月20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因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尚未生效,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在除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