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603196号“熊猫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20号
申请人:佛山太极熊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3196号“熊猫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7117号“熊猫商城PANDAMALL.CN”商标、第13194699号“熊猫照明”商标、第16044274号“熊猫邮局”商标、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商标、第21330635号“熊猫直播”商标、第23888298号“一熊一猫一”商标、第29624273号“熊猫创意市集”商标、第30918617号“熊猫眼镜”商标、第31758724号“熊猫基因”商标、第32609798号“熊猫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八、九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二、六、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0期),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