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83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32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8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44969号“包推网及图”商标、第13153531号“SEC及图”商标、第23807131号“transwarp sophon及图”商标、第27853637号图形商标、第13153565号“天地智控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