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585461号“世纪博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33号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金日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11585461号“世纪博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博世”系列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电动手工具、内燃机火花塞、喷射咀、刮水器装置”等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抢注世界知名公司中文商号名称的方式,抢注了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08年宣传手册;2、在先案例;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相关摘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其申请注册并没有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结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申请理由和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现行《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而且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在其他具体条款已有体现,因此,对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提出的评审主张,我局不予评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对已在中国注册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给予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跨类保护。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未明确指出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注册号。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