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0614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2号 -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206143号“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2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6143号“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6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0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燃”与引证商标二“燃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酸奶、酸奶饮料、酸乳、鲜奶油、奶酪、酸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用酸奶、酸奶饮料、酸乳、鲜奶油、奶酪、酸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