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0191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68号 - 申请人:中诺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19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68号

       

      申请人:中诺德(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58015号“车必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0543号“会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34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宣传及使用资料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