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42961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8号 - 申请人:云南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429614号“PU'ER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COFFEE 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8号

       

      申请人:云南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29614号“PU'ER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COFFEE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的“PUER”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UER”仅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获得高于地名的第二含义,且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营业执照及企业关系网图;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媒体报道;政府批复文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PUER”仅起标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