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21050号“老魏家 祖传工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72号
申请人:日照市圣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050号“老魏家 祖传工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2131号“老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5293号“老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2119号“魏家茶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54596号“魏家凉皮 魏 W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54589号“魏家凉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54586号“魏家凉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73815号“魏家凉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40422号“魏家凉皮 汉中魏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390066号“魏家水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592511A号“魏 魏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4592512A号“魏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老魏家”、“祖传工艺”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老魏”、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老魏”、引证商标十一“魏家”,亦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均包含显相对独立的著识别文字“魏家”,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煎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茶、饺子、食用土豆粉、米皮(米制品)、米面皮(米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