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4536号“福孚生态教育Fufusheng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78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福孚生态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536号“福孚生态教育Fufushe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一致,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实际使用。含有文字“生态”的商标已在第41类服务上大量获准注册,未见任何不良影响。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经营场所图片、宣传页、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该标志中含有‘生态’,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理由,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特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