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25464号“JINTANNU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70号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秋沙鸭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25464号“JINTANNU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33594号“JINTAN NU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5月27日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制糖果用薄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该部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