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33680号“范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69号

       

      申请人:长兴范堂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3680号“范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3215号“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权利基础,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计算尺、计算机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