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378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61号

       

      申请人:广西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7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6341号“格尔玛GEE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宣传;直接邮件广告;广告材料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