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44568号“山珍有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62号
申请人:林锦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4568号“山珍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山珍有约”,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肉;食用燕窝;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干枣;鱼(非活);干食用菌”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