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77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63号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盛蓝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7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0270号“俊楹装饰JUNYING DECORATIVE及图”商标、第19722608号图形商标、第18125540号“粤晟YUESHENG及图”商标、第16331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风格、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商品房建造;安装门窗;清洁建筑物(外表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物隔热隔音;室内外油漆;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安装水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