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swan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45705号“swan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36号

       

      申请人:訸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5705号“swa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363号“SANNA及图”商标、第1280152号“萱娜SH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中个别字母虽经设计,但结合其它部分,相关公众仍可将其作为“SANNA”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SANN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砂布、香精油、玫瑰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磨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砂布、香精油、玫瑰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