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06763号“大美凉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64号
申请人:张忠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6763号“大美凉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大美凉山”构成,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凉山”是我国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简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