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997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23号 - 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99758号“Rando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23号

       

      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9758号“Rand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4371号“ran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94011号“锐舞 RAN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4692号“Ranp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16457号“ran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16316号“RANW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16024号“Raind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桶;竹帘;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软木塞;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具;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竹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Rando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