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Un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8200号“Un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11号

       

      申请人:隼亚(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8200号“Un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8849号“绝色一点UNi-UNi”商标、第25118017号“unbini”商标、第36529329号“unin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活动照片、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明确相区分。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