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UOYU 200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99277号“NUOYU 2004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95号

       

      申请人:东莞市法莱西香水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9277号“NUOYU 200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G1098038号图形商标、第G1207928号“PHILIPP PLEIN及图”商标、第20740392号“PHILIPP PLEIN及图”商标、第25687841号“PHILIPP PL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