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30633号“东门米豆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96号
申请人:付瑞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633号“东门米豆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8673341号“东门姑达茶”商标、第9130362号“老东门”商标、第9523127号“老东门”商标、第11462771号“东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