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凯夫拉 CORDU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9757859号“凯夫拉 CORDUR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威达纺织(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E.I.内穆尔杜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57859号“凯夫拉 CORDU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53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使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朱华于2011年0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注册在“仿皮;背包;小山羊皮;伞;登山杖;香肠肠衣;帆布箱;皮垫;士兵装备用系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3年07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