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58927号“蘑菇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68号
申请人: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8927号“蘑菇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9790号“蘑菇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且引证商标中包含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已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且已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蘑菇街”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蘑菇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引证商标的使用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