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国通海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58261号“国通海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通九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自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261号“国通海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14662598号“国通九洲及图”商标,故,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不存在“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9096号“99知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7月17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