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447504号“吉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58号
申请人:山东吉人天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九州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31447504号“吉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1444276号“吉情”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相关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葡萄汁;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经核准,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处于等待协商实审阶段。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并就此举证,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啤酒;果汁”等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为“吉情”,与申请人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基本一致。除争议商标外,申请人名下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20余枚商标,包括“青年合创”、“桥溪古韵”、“奥科健”、“南水情”、“菲诺克”等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