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4051917号“满分 MANF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啄木鸟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雄
申请人因第4051917号“满分 MANF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0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8月06日至2018年08月0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企业邮箱邮件截图及当当网等网页截图的公证书;
2、申请人出售的带有“满分”商标的出版物及多次印刷的证据;
3、申请人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及运营情况;
4、申请人在教育培训中带有“满分”的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程来川于2010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经核准在2010年12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证据1为申请人官网截图、企业邮箱邮件截图及当当网等网页截图的公证书,均为自制证据,且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3为申请人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及运营情况,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为自制证据。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