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咱东北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93270号“咱东北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72号

       

      申请人:辽宁帝华味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3270号“咱东北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咱东北味”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分析;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