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博睿凯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9131号“博睿凯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67号

       

      申请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9131号“博睿凯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5170号“博睿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98043号“博朗凯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06100号“博睿懿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