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梁敏烧腊LIANGMINSHAOLA L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3549号“梁敏烧腊LIANGMINSHAOLA

    L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83号

       

      申请人:梁伟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3549号“梁敏烧腊LIANGMINSHAOLA L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690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