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名匠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11807号“名匠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10号

       

      申请人:安徽众德佰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807号“名匠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085号“名匠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乳胶(天然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乳胶(天然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在密封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