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旭日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1282号“旭日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86号

       

      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282号“旭日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5883号“旭日升 XUR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广告代理、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在市场分析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