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25932号“李河农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20号
申请人:邬江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5932号“李河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李河农夫”四字构成、“李河”为重庆市万州区辖镇,因申请人为李河镇居民,遂将其融入进商标之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李河镇人民政府证明、部分报道、新闻报道报纸等。
经复审认为,“李河”虽为重庆市万州区辖镇名称,但“李河”也为烈士名,申请商标中包含烈士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