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GONGONI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675605号“GONGONI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39号

       

      申请人: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戈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对第12675605号“GONGONI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9839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二、引证商标图形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图形的抄袭、复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会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委托加工商,被申请人系基于与申请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构图说明简图、引证商标图形的最早商标申请记录、引证商标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的销售宣传网页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早在1989年3月即在尼日利亚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争议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系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侵犯了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已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被申请人的中国大陆地区委托加工商,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在尼日利亚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被申请人“RAMBO”系列商标信息页及翻译、异议决定、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及真正所有人信息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标识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2018年5月,被申请人提交了第9839162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杀昆虫剂、驱昆虫药、杀虫粉、杀虫剂喷雾、粘蝇纸、杀幼虫剂、杀虫剂、医药制剂、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广州市梦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等商品上。2015年6月1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已于2017年12月28日被商评字[2018]第000000117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后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维持我局相关裁定,目前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双方的具体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另,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查明事实3,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该商标主张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的基础已不存在。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其对引证商标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说明简图并未显示日期及创作人等,不足以证明该标识为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最早商标信息显示,2009年2月广州市梦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含引证商标图形的第7211844号商标,经查明,该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而且,申请注册商标仅仅是表明商标权的归属,并不必然表明商标作为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有关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的规定。且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