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聚能动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62144号“聚能动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76号

       

      申请人:惠州市聚利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2144号“聚能动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358号“聚能 JU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63654号“聚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6925号“聚能 汽车防抱死制动装置 ABS ANTI-LOCK BRAKING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2003号“聚能电子 J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03808号“聚能重工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42729号“聚能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电缆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蓄电池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中文“聚能”,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