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漫K MAN KT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216140号“漫K MAN KT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99号

       

      申请人:成都垚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6140号“漫K MAN K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22858663号“漫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96868号“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12143号“漫咖啡 DESSER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58622号“漫咖啡 DESSER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69086号“漫咖啡 DESSER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73563号“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14360号“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50647号“曼耐斯 MAN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56229号“漫 FREEDOM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