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睿乐生 RENAISS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92919号“睿乐生 RENAISS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30号

       

      申请人:瑞内森学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2919号“睿乐生 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53719号“文艺复兴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44085号“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44105号“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介绍页、产品指南、微信公众号推送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学机器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