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悦天下生态度假区 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74269号“悦天下生态度假区 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56号

       

      申请人:云浮市悦天下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4269号“悦天下生态度假区 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694号“悦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生态”文字,使用在金融贷款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