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商标转让_“月儿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152138号“月儿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37号

       

      申请人:保定弗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浩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5152138号“月儿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的注册号、字号名称在国家企业注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个体户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商标局,骗取了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转让,被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的承继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其他经营主体利益的损害;被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目的对争议商标积极合理的持续使用,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争议商标转让代理合同、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冯伟光(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06年2月9日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1日的第1168期《商标公告》,经续展,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20日。争议商标于2015年7月7日转让予石浩然,即本案被申请人。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述查询结果显示主体不存在,但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原注册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间,且我局难以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作为判断原注册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故难以认定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