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2800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57号 - 申请人:杭州高浪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80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57号

       

      申请人:杭州高浪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8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2231号“果时代GOE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含义、整体识别、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话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