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同道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58581号“同道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17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同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8581号“同道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8394号“同道典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在“典当经纪;典当;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