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5450号“ZHOU & 微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06号
申请人:周子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5450号“ZHOU & 微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42511号“薇爷及图”商标、第6115790号“周渔 ZHOU”商标、第9248229号“Z.HOU”商标、第29596570号“钿璐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在“浴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3月27日,现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ZHOU”及汉字“微爷”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薇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