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85827号“珍品生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04号
申请人:日照未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827号“珍品生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03502号“珍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可识别为“珍品生鲜”,与引证商标“珍品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牡蛎(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虾(非活);海参(非活);鱿鱼(非活);海米;海蜇皮;干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可食用昆虫(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可识别为“珍品生鲜”,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理解为“珍贵的生鲜产品”,指定使用在可食用昆虫(非活)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