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228510号“天天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15号

       

      申请人: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长来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14228510号“天天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天牛是在茶饮料、运动饮料商品上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使用约定俗称的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应被独占。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及其他企业产品包装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包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饼干等商品上,尚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天天牛”一词已成为茶饮料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或行业约定俗称的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争议商标整体尚具有显著特征,故其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