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七寶蓮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43292号“七寶蓮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89号

       

      申请人:汕头市七宝莲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3292号“七寶蓮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9242号“七宝莲及图”商标、第13104337号“七彩莲花”商标、第24957911号“七朵莲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七寶蓮花”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七彩莲花”、引证商标三文字“七朵莲花”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披肩;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帽子(头戴);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滑水防潮服;防水服;戏装;鞋;袜;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七寶蓮花”及其对应图形部分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佛教相关内容,使用在“防水服;戏装;鞋;帽子;袜;披肩;腰带”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