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27395号“凡璞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02号
申请人:杭州铁璞三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7395号“凡璞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2296号“凡雅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19708号“凡度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外观及读音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商标共存,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亦可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软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树脂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