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3539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01号 - 申请人:蓝鲸(大连)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353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01号

       

      申请人:蓝鲸(大连)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5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2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商店的服务,包括操作系统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以及其他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8日